唐朝才是中国史上男女最平等是时代,来看看唐朝怎么离婚立就明白了

2024-11-15 07:53:00 admin

  在夫权弥漫的唐朝唐朝封建社会,女人离婚或再嫁是才中件极其艰难的事,可谓离婚难,国史难于上青天。上男时代究其原因,女最是离婚立明古代人近乎变态的贞操观,按照孔老夫子等人的唐朝唐朝观点,所谓贞节不只是才中单纯的不失身,还包括不改嫁、国史丧偶的上男时代情况下坚持守寡等等。当时的女最广大妇女同胞别说提出离婚,就是离婚立明产生这种想法都是相当可耻的行为,但是唐朝唐朝男人却可以随时提出离婚,即所谓的才中“休妻”。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就如同脸上的国史青春痘,想挤随时都可以挤,但对女人来说却如同脸上的皱纹,想丢是不可能的。所以,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岁月里根本没有离婚这个词,有的只是休妻。

  但凡事都有例外,中国的历史跨度漫长,也就有了比其他国家更多的例外机会,这个例外就是唐朝。唐朝是个思想特别开放的王朝,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在不断的颠覆,比如先前的女人以瘦为美,唐朝的女人就以胖为美。先前的后妃都住宫里,唐朝的后妃却能在宫外自建府第。先前的大臣不敢对本朝皇帝说三道四,唐朝的大臣除了对本朝皇帝公开说三道四,像白居易这样的文学泰斗还为皇帝编爱情故事。没有颠覆,就没有进步,所以颠覆本身就是一种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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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的女性那叫一个幸福,《唐律》规定,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私订终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会给与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真可谓我的爱情我做主。

  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朝,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那么结婚后如果婚姻不幸,女性想要离婚又会怎么样呢?《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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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起现在离婚的水火不相容,唐代《放妻书》可以说是语气温柔,遣词风雅,好聚好散。先是追述姻缘,怀想恩爱,然而“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只能离婚啦,离婚就离婚,没有你死我活的诅咒,反倒是祝愿妻子打扮得漂漂亮亮,早日觅得富贵佳偶。离婚后男方还要再负担女方三年衣粮,而且一次付清!最后还“伏愿娘子千秋万岁”,读来令人忍俊不禁,尽管是当时的一种程式语言,也让人感受到唐人的包容和释怀,温情和幽默。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中的这些明文规定,就本质来说还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之下的夫权。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了积极和开放的一面,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无论是在之前的朝代还是在后来的朝代,其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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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唐朝也不鼓励妇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岁月交给篱笆和狗,半辈子过着“星星还是那颗星星”的无聊日子。《唐律》中对于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

  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另外,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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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婚姻限制的相对宽松、贞节观念的淡化也造成了另外一个后果,就是社会风气的相对下降。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较普遍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皇帝嫔妃如云,成百上千;贵族达官也借种种口实,广置妻妾。就连与妻子情爱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纳妾之外,士大夫阶层还有狎妓的乐子。与男子的纳妾嫖妓、寻花问柳相对应,在上流社会的妇女中,也常演出许多蓄养情人、婚外私通的艳事来。以武则天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时,就与太子李治发生了暧昧关系,当皇帝后,更广置面首,大选美少年为内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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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梁不正,下梁自然也就歪了。唐朝的妇女私奔、私通之类的花边新闻,几乎天天都有,层出不穷。唐代的笔记小说在这方面为提供了许多例子。这些事例说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仅为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十分严格,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势下,同样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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