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厦门2家企业被处罚

2024-11-15 08:00:24 admin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2021年12月31日,涉嫌食品生产食品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通报2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用非原料业被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厦门燕之情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均因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受到严厉处罚,家企相关人员被禁业5年。处罚

经查,涉嫌食品生产食品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含有番泻苷A、用非原料业被番泻苷B成分的厦门棕色粉末生产清源果酵素养颜果冻,使用不明粉末生产每日既白复合酵素果冻、家企颜如雅酵素果冻等食品。处罚经检测以上3款食品均检出含有番泻苷A、涉嫌食品生产食品番泻苷B成分。用非原料业被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明知作为原料的厦门粉末含有非法添加的成分,仍将其作为原料用于生产食品,家企主观上具有故意。处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法定代表人肖运荣要求员工转移含有番泻苷A、番泻苷B的原料,且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拒不交待原料的来源。肖运荣,同时也是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人的实际投资人及控制人,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食品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燕之情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使用含有番泻苷A 、番泻苷B成分的综合果蔬粉生产耀轻享燃so果蔬布町、聚尚福益生元酵素果冻、菓而纤阻Ka膳纤果冻等3款食品。且燕之情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明知使用的综合果蔬粉含有非食品原料,仍将其作为原料用于生产食品,主观上具有故意。燕之情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以上三款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7424元,违法所得为4224元。陈杰作为燕之情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2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且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均属于情节严重情形。2021年12月24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吊销上述2家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运荣作如下处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燕之情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标及总经理陈杰作如下处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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